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
以保险保函方式,代替现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释放企业资金活力,发挥企业资金效能;当发生拖欠农民工人员工资事件,由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管部门作出认定,在保险金额内,保险公司将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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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投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在项目开工之前,由监管部门通知,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对农民工工资履约的保障保险。根据保险条款,依法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施工承包单位依法照用的农民工,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障计划 | 保额 | 赔偿限款 | 保障范围 |
---|---|---|---|
当投保项目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欠薪事件时,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工资责任 | 等于需缴纳的保证金额度 | 单次赔偿限额5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
(一)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二)投保人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应付工资的; (三)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死亡或失踪的 (四)投保人未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 承包(分包)企业拖欠被保险人工资,依法应由投保人先行垫付的; (五)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 人,造成工资未支付至被保险人的; (六)其他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险人工资情形的。 |
保险责任请参考《保险条款》,并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释义”部分
释放资金
不占用企业现金流和银行授信额度, 释放企业资金活力,发挥企业资金效能。
节约成本
相较于使用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 保险的费用更加低廉。
风险预防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避免因工资款不到位影响工程施工。
急速理赔
投保人发起理赔,经监管部门认定后, 3个工作日内赔付至农民工工资账户。
手续简便
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线上理赔, 仅需上传施工资质扫描件。
保期灵活
按天计费,项目开工后也可以购保
某施工单位需要为项目A交纳保证金,项目A工程造价:4000万元,所需担保面额:120万元,购买本保险仅需3.6万元/每年
保险保函
各项费用
|
保函押金 | 资金占用 | 融资成本 | 手续费 | 合计成本 |
---|---|---|---|---|---|
某银行保函 |
保函面额*10% 12万 |
授信额度+保函押金 132万 |
资金占用*8%/年 10.56万 |
保函面额*0.2%/年 0.24万/年 |
10.8万元/年 |
担保保函 | 因目前担保市场尚不成熟,不同地区保费有较大起伏。 | ||||
农民工工资支付 履约保证保险 |
保函面额*基准费率3%/年*浮动费率 | 3.6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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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报案
由监管部门报备,填写索赔通知书,并准备欠薪人员合同、考勤、工资表等证明材料。理赔认定
监管部门核定欠款事实,核准欠薪人员工资明细,出具启用保险的函,进入理赔程序。提供资料
提供索赔通知书,启用保险的函,欠薪人员工资表等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的相关资料。审核理赔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企业理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代赔资金打入户。补缴追偿
企业应在60个工作日内偿还保险公司代赔资金,避免被监管部门纳入欠薪“黑名单”或不良记录。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2231412019090405342)
总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依法招用的农民工,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应付工资的; (二)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死亡或失踪的; (三)投保人未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分包)企业拖欠被保险人工资,依法应由投保人先行垫付的; (四)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至被保险人的; (五)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六)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建筑行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险人工资情形的。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袭击或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务;
(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确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成立,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的;
(八)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当地有关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的,但投保人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的调解意见、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仍应予支付的除外 。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就劳动合同、劳务关系或工资支付事项、金额等存在纠纷。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有形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用;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各项间接损失;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前,应依法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启动诉讼或仲裁索赔程序产生的费用;
(八)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因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非工资费用;
(九)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依法应缴纳的工资保证金金额为基础,由投保 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八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1年。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三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 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备案证明;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证明,被保险人花名册,各工种人数等; (四)工资预算,工资支付标准、期限、形式等资料; (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接受保险人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在保险 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应配合保险人或由保险人雇佣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出的保险 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 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 报送招工及工资支付情况。
保险人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获取投保人定期报送的招 工及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劳动合同发生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劳动合同变更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劳动合同变更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 的,投保人应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 业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过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情 况,并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投保人拒绝或拖欠支付工资的 调查认定结论;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的或经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人有权请求劳动和 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对投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罚,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赔偿处理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损失证明;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调查认定结论或经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定生效的裁决书; (五)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调查认定结论或经 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定生效的裁决书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保险人依据调查认定结论中载明的应付工资额,在保险金额内,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赔偿责 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 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赔偿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七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 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赔偿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 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率)后的金额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 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赔偿限额 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 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赔偿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 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 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 金后,保险人根据有关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措施的协议或合同约定,结合相关法律,启动追 偿法律程序,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 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处置投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如有),以清偿保险赔款。 对不足以清偿保险赔款的部分,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继续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或 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书面同意, 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申请合同解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及所有相关保险凭证;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或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具的解除保险合同无异议书面证明。 在保险期间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建筑行业管理部门或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 表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解除保险合同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内,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 部分的保险费。保险合同因工程提前竣工、投保人完全履行支付工资义务而提前终止的, 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 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限(月)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按年费率(%) | 15 | 25 | 35 | 45 | 55 | 65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险保函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
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
一、覆盖流程长。保险责任涵盖从建设施工工程招标至工程竣工、缺陷责任期结束的全生命周期。
二、保费低。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费支出比办理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担保函支付的手续费低,且保单保函可替代保证金或专户资金。
三、手续简便。投保手续较银行保函和担保函来得简便,购买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企业投保时填写相应投保信息,同时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
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即可,极大方便客户投保。
四、高效理赔。在索赔申请经核定可以获得赔付后,3个工作日内就会将赔付金汇入被保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五、代偿能力强。保险公司资本雄厚,具有风险承担实力及较强的偿付能力,同时通过再保险优势,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